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己的健康意识增强,就医人数增加,医患纠纷的数量也相应增加; 其次是老百姓的法制观念增强,维权意识有所提高,使更多的人知道应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某些医院的管理不善,制度松弛,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法制意识淡薄,或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以致医患关系紧张; 当然,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为满足私欲而发生医患纠纷。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平息。因此,如何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就成为每一所医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1 知情与知情选择
分析医患纠纷的发生原因,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造成的。在医疗信息知识方面,医生掌握得较全面,而患者往往是一知半解或根本不懂,即术语所说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患者有可能是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服从医生的建议或决定而进行某种特殊检查或处理,如果未达到理想的结果,医患之间就有可能发生矛盾。
在法律上,知情的名称是知情权( right to know) ,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由美国的一位编辑 Kent Copper ( 1945 年) 在一次讲演中提出,他从民主的角度出发,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
1949 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首次表达了知情权的概念。在医学领域中,患者有权向为其治病的医生了解自己疾病有关情况的权利。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 年 6 月人大常委会通过) 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 8 月卫生部令第 35 号公布,2006 年 11 月卫医发( 2006) 432 号文件修订]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后者的第 62 条“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应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所以患者有了解自己病情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具体地说,患者有哪些方面的知情权? 中华医学会伦理学会联合十几家医科大学制订了“履行知情同意原则的指导意见”,尽管它还没有成为法定的文书,可却是一份很好的可供参考的文件。根据这份意见,一个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权利,并且自主选择适合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权利。结合这些意见,知情权具体表现在以下 6 个方面:① 医生有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对疾病的诊断、病情的轻重、是否有可能痊愈的义务; ②对患者的疾病采取的诊断措施的可供选择的方法、性质内容、预期结果及其风险有告知的义务; ③医生对患者疾病的病情及病变可能侵袭或累及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法及其预后告知患者及家属的义务; ④对以上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及预防的可能,如手术的并发症、药物的不良反应等应告诉患者;⑤患者可以根据医生介绍的诊断、治疗方案进行选择,同意后对针对本病所做的一些特殊检查或手术需签字,患者若拒绝作某些特殊检查或手术亦应签字; ⑥需进行的相关的医疗诊断及治疗措施的大致费用,医生亦应告知患者或家属。
在医学上应用知情和知情选择的规定来看,这是一种进步,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有些医务人员可能要问,难道过去我们和患者之间是不平等的吗? 事实上,医生和患者之间在掌握疾病知识方面是不对等的,甚至是很不对等的。
因此,患者常常处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只能听从医务人员的安排。现在患者和家属拥有知情和知情选择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和医务人员合作,一方面了解自己的病情,另一方面根据医生提供的诊断和各种治疗方案和医生商榷,选择适合自己的最恰当的方案。事实上,正确地执行知情和知情选择更强化了医生与患者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健康的医患关系,减少了医患纠纷。
2 医疗纠纷的防范
对医务人员来说,要做好与患者的沟通,使患者及其家属了解自己疾病的病情、严重程度、是否有治愈的可能,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及其利弊等情况并不是一桩简单的事情。就以妇产科医生来说,首先要求医生通晓业务,熟悉妇产科各种疾病的诊断、处理的知识,知道该疾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些什么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有些什么风险,有时还要用数字来表达,这样才有可能向患者作比较全面和准确的介绍; 其次是全面地掌握患者所患疾病的病史、体征的所有材料,才能向患者提出比较恰当的检查方法以协助作出诊断,在这个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法; 再次是了解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状态,善于和他们进行沟通、交流,先介绍所患疾病的一般知识,然后就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方法、明确诊断后的处理意见。谈话时态度和蔼、有耐心,提供可供参考的诊断方法时如实地介绍其必要性、安全性和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在提出处理方案时要谈到其有效性和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在谈话中,医生可以根据本人的经验,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供患者及其家属考虑。而不是仅提出一些检查或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做好知情选择工作中以上三条,缺一不可,对一些复杂的病例,在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前,应该在上级医生带领下,先仔细研究,有了统一意见,再进行谈话。{NextPage}
2. 1 产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产科是医患纠纷的多发科室,因为产科牵涉到母体和胎儿两条生命,任何一方受到伤害,都可能引起纠纷,而且产科在处理时确实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告知孕妇及其家属的病情和治疗处理方面就应该格外细致。以巨大胎儿为例,常见的一种医疗纠纷是因巨大儿阴道分娩时发生了臂丛神经的损伤。当遇到一位临床上有可能为巨大儿的孕妇,如果是头位,在做分娩方式选择时,关键在预测胎儿的体重和母体骨盆的大小。如果仅仅怀疑是巨大儿,母体身材高大,曾分娩过较大的胎儿,则阴道分娩的危险较小; 如果比较肯定是巨大儿而母亲的身材较矮小,则阴道分娩的危险较大,胎儿越大,则危险越大。
对胎儿的危险主要是产程停滞、肩难产和新生儿窒息。产程停滞可行剖宫产; 发生肩难产则可导致臂丛神经损伤,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臂丛神经损伤就是整条手臂的动作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而新生儿窒息可导致发生缺氧缺血性脑病,母体有可能发生软产道损伤。所以对比较肯定的巨大儿,特别是孕妇身材矮小的,孕妇体重增长较多的,选择分娩方式时应该考虑剖宫产,这种带有倾向性的谈话有助于孕妇和家属的选择。
告知病情方面应有重点,我们曾经看见过多种式样的有关剖宫产的告知书,一页纸写得密密麻麻,罗列着各式各样的并发症或风险,如果是不懂医学的人,读后肯定是不愿做剖宫产了。假如对每一项都要说明会费时良久,效果也不会好。实际上每一种产科合并症或并发症,甚至每一个患这种病的患者,具体情况都不同,因此对每一个具体患者来说面临的最大风险也是不同的。以前置胎盘孕妇为例,最大的危险是出血,而对前次剖宫产本次为前置胎盘合并瘢痕部妊娠孕妇来说,虽然危险也是出血,但其子宫破裂和出血的危险更大,因此手术中切除子宫的可能性明显增加。轻症和重症的胎盘早剥预后完全不同,后者有 DIC 及切除子宫的危险,和前置胎盘一样还有发生羊水栓塞的可能;重度子痫前期的并发症就更多,产后出血、DIC、急性左心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都有可能。所以谈话的重点不一样,让患者和家属也了解风险之所在,容易作出选择。
2. 2 妇科医疗纠纷的防范 妇科疾病中的腹腔镜问题,腹腔镜的优点是创伤小、恢复快、住院时间短。决定是否做腹腔镜,首先取决于病种和患者的全身情况,其次是本人掌握腹腔镜熟练的程度。因此,在手术前的告知中不可回避的是在腹腔镜术中转为开腹手术的问题,其次是器官如输尿管损伤和术后出血的可能性及发生率,也需告知患者以供患者对手术方式的选择。
在妇科肿瘤方面,特别是恶性肿瘤,无论术前检查做得如何完整、细致,最终仍需手术和病理检查来确定是否为恶性肿瘤,其恶性程度、侵袭范围、转移程度,所以除术前告知外,术中及术后仍需与家属联系,除使其知情外,还要对治疗方法是否调整,是否进行化疗或放疗,再作选择。对这类患者,医生应该做到不厌其烦地告知,谈话要耐心。
2. 3 有关注意事项 在知情和知情选择方面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①再次告知和做出知情选择的问题。因为患者的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无论是身患重症的产科患者或者是病情复杂的妇科恶性肿瘤患者,有时病情可能在一日中数次变化,都要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保持密切联系,尽管入院时已经告知其病情及其发展的可能,但此时仍应再行告知并选择恰当的治疗措施。②对病情复杂、重症的患者,与其家属谈话作病情告知的任务以高年资医生担当为妥,高年资医生年长、经验丰富,人生阅历也多,容易被患者和家属信任,此点为低年资医生所不及,但在告知时,低年资医生亦应在旁,以便日后联系。③对应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患者,如恶性肿瘤患者、新生儿情况不良的产妇应该征求家属意见是否同意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仅对家属进行病情告知,必要时才和患者直接联系。④对病情重甚至昏迷的急诊患者无家属陪伴或有家属而又无法承担责任者,仍应立即抢救患者,并立即向上级医生汇报,商讨下一步措施,不能因无法告知而坐视不救。
我们可以看到有些老一辈的医生,他( 她) 们经常在处理十分棘手的危重患者时,十分尊重患者和家属,同时也获得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尊重,因此即使有时患者不幸死亡,而家属还向他们表示感谢,并没有发生医疗纠纷,这除了他们认真、负责拥有良好的医德外,也与他们不断坦诚地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及积极采取治疗措施,并征求家属的意见有关,这些做法在不知 不觉中给予患者以知情和知情选择的权力,从而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这是大家应该学习的榜样。
总之,在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日益进步的今天,知情和知情选择像是一座架在医生和患者及其家属间的桥梁,它促使医患双方进一步相互了解,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